王强在妻子小美怀孕期间出海工作,意外身亡。在分割遗产时,王强父母与小美产生分歧,王强父母认为:小美以后要再嫁人,且不一定会将此孩子生下,所以不应该给未出世的孩子保留份额。小美则认为:自己的孩子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父亲的遗产,并由自己监管。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只要胎儿顺利出生,就有权依法继承相应财产,哪怕是依照遗嘱继承且遗嘱中未赠与胎儿的情况,法律仍然会强制对遗产进行再分配,令其可以继承相应份额。但如果胎儿未能平安落地,那么其民事能力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其他人也无权“代领”他的那部分遗产。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此,本案中若小丽腹中胎儿顺利出生,则依法取得其所继承的遗产;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没有继承权
法律这样的规定不仅对胎儿和被继承人是最大程度的保护。而且已亡人的父母完全不用担心财产会落入外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