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96人!庆阳市招聘医疗卫生类技术人员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8-23 16:16:08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文件精神及工作需要,甘肃省庆阳市2017年公开招聘医疗卫生类紧缺专业人员96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全市共招聘96名。其中:市直医疗卫生单位43名,县乡医疗卫生单位53名。具体招聘单位、专业计划详见附表。

二、招聘对象

招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2017年应届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诚实守信。

(三)热爱医疗卫生事业,乐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招聘,所签就业协议无效,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一)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的。

(二)在校期间有不良记录的。

(三)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

(四)毕业证书上标明的专业与招聘专业不一致的。

(五)体检不合格的。

四、招聘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资格、统一组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分别在陇东报、中国庆阳网、、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庆阳卫生网、省内外有关高校网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政策、条件、程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二)组织报名。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须携带院校盖章的学业成绩单、院校推荐表、个人自荐书、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吋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张。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考,不得报考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岗位。

时间:2017年3月15日8:30-16:30

地点:甘肃中医药大学图书馆三楼多功能厅

(三)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应聘人员基本条件及相关证件、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予以报名登记,并将应聘人员学业成绩单、院校推荐表、个人自荐书、就业协议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进行复审,依据复审结果确定进入考试人选。

(四)考试考核。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委、、相关县人社局配合组织实施,抽取行业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应聘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均实行百分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通过考核和面试测评的方式优先招聘。

1、博士研究生考核合格直接确定为拟聘人选。

2、硕士研究生只进行面试测评,根据招聘单位岗位招聘计划,依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聘人选,面试成绩低于70分者不予聘用。

3、招聘单位各岗位招聘博士、硕士研究生后剩余的招聘计划用于招聘本科生。当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比例等于或小于1:1时,只进行面试测评,面试测评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确定为拟聘人选;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比例大于1:1时,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拟聘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底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与笔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然后,按照应聘人员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聘人选。各岗位招聘计划末位成绩出现并列时,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确定后,与用人单位现场签订招聘协议。

笔试内容:应聘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预防医学专业的应聘人员测试《西医基础知识》;应聘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专业的应聘人员测试《中医基础知识》。

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处理问题、岗位适应等方面的能力。

考试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

(五)体检。拟聘人选毕业后,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薄(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等原件,于2017年8月15日前到市人社局报到,接受资格复审,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或不能提交上述证件材料的,按自动放弃对待。资格复审合格者,由市卫计委、、有关县人社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文件规定组织体检。

(六)公示。体检合格者在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拟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招聘资格。

五、政策待遇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通知,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转正定职,执行相应学历转正定职工资。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在聘用单位工作不得低于5年,5年内不得调离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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