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12315指挥中心接收登记消费者情况反映84548件。其中,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微信购物属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您认同吗?
认同
微信是建立在私人交友基础上的社交软件,并非交易平台,本身不对交易行为做任何担保,对售假行为也没有判断定性的能力。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也还没有明文规定。目前大多数微商的销售主体为个人,其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且微信购物有较强的隐秘性,监管部门难以有效介入。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虽然消法对经营者没有定义,但《反垄断法》曾对经营者下过法律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推论,微信购物,即便是个人之间的交易,只要发生了经营行为,同样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应当受到消法保护。且微信购物属于近几年的新兴事物,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当下监管部门并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监控,这就更需要《消法》的介入,为消费者的微信购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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